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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十大经典赤色司法事例(下)

来源:火狐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3-01 10:57:05

  为隆重庆祝我国树立100周年,深化学习遵循习法治思维,认真遵循落实习在党史学习教育发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力,讲好革命根据地赤色司法故事,传承我党百年司法的优异传统和风格,最高公民法院司法事例研讨院、最高公民法院新闻局、最高公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复旦大学法学院日前联合举办“赤色司法事例大讲坛”,安排部分革命根据地地点法院和法学专家,在深化研讨根底上,从公民司法开展的前史长河中,精选出集中反映公民司法赤色基因和优异传统的“十大经典赤色司法事例”,现予以发布。

  “赤色司法事例”是公民司法光芒进程的前史见证,是我党优异司法传统和司法风格的重要载体。从中华公民共和国树立前公民司法实践中的很多优异事例中,精选出“十大经典赤色司法事例”并予以发布,旨在充沛发掘和运用赤色司法资源,承继发扬赤色司法事例蕴涵的革命精力、司法理念、审判风格、优异传统,鼓励全国法院干警学史懂事、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不忘初心,紧记任务,砥励前行,在新时代编写公民司法作业新的光辉华章。

  此案产生在边区五一施政纲领及《陕甘宁边区确保人权财权法则》公布不久后,其时边区法制草创,人权确保观念淡漠,刑事冤假错案时有产生。

  1942年,延安市学生疗养院刘世有与李德成因口角动武,李德成挂彩。李德成将事情陈述至总务科科长白占山,白占山指令张永玉,让杜湛绑缚刘世有,但此刻并未着手。后刘世有忤逆白占山指令,秘书李延德欲绑缚刘世有。尔后,白占山叫运送队员郝树国前来,却屡召未至,故指令杨永和、王玉华、赵风岗绑缚郝树国、刘世有,并指令杨永和等分班看守。当晚,刘世有气绝身亡。

  该案一审断定后,被告人杨永和提起上诉,并托付律师为辩解人。边区高等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其间,《解放日报》对该案进行高密度、持续性的宣扬跟进,内容触及案子底子现实、审理进程、裁判成果、谈论研讨等。边区高等法院在进行很多查询研讨和详细侦讯后,以刘世有致死的职责问题为中心进行揭露争辩。终究,二审法院断定吊销一审断定,对李延德判处三年徒刑,白占山判处二年零十个月徒刑,王玉华、赵风岗判处二年徒刑,杨永和判处一年零十个月徒刑,对杜湛宣告无罪释放。

  此案二审法院查询详尽深化、取证客观全面,以查清违法现实本相为审判根底;辩解人定见得到充沛宣布,有用确保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力;使用广泛宣扬报道引导大众深化评论,为加强边区人权确保教育供给了有利关键。此案是边区司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对其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确保也具有学习含义。

  1942年1月19日,延安市学生疗养院运送员刘世有与保管员李德成,因口角动武,刘世有将李德成打伤。李德成将通过陈述给总务科科长白占山,白请示刘副院长后,刘副院长让白酌量处理。因刘世有情绪强硬,白占山遂命勤务员张永玉让办理员杜湛绑缚刘世有,杜湛见刘世有情绪稍有转软而未着手。后白占山指令刘世有次日当天往复朱家沟运炭,刘世有称路太远一日内无法回来。办理员杜湛将此景象陈述给秘书李延德,李听后即有绑缚刘之意。杜湛将景象传达白占山,白遂指令将刘绑缚。嗣后,白占山叫运送队员郝树国来,但其屡召亦未来。李延德遂命杨永和、王玉华、赵风岗绑郝树国来。郝树国、刘世有两人被杨永和等人带下,别离被绑绳紧拴在窑洞窗上。此刻刘世有是大绑,郝树国是小绑。王玉华提议两个人应相同,遂将刘世有改成小绑。后赵凤岗表明要捆就捆紧,杨永和遂反捆了刘世有的双手,王玉华接着又把绳子在刘世有的右臂膀环绕一周,经左肩与捆手腕之绳连续,紧系于窗上。杨等陈述景象时,白占山问绑的松紧,王玉华表明比曾经绑自己时松得多了。后白占山遂指令分班看守。

  当晚,刘世有未认错致使未松绑,不久即中止叫喊。晚上十一时,刘已不该声,开门后见刘已倒地,杨永和遂将此景象奉告秘书李延德,并商议请医师。李延德表明,刘世有是疲乏,并指令杨永宽和开绳子给刘喂开水,让刘卧地歇息,不用深夜去费事医师。待之后再请来医师时,刘世有已气绝。

  案发后,延安市当地法院查验尸首、查询案情。2月7日,延安市当地法院判处王玉华、杨永和有期徒刑各四年,杜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白占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刘副院长负行政处分。

  一审后,该案被告人之一杨永和以为,自己施行绑缚的行为,系受白占山之指令,并在发现致死预兆时,当即陈述李延德,但因李延德掉以轻心而延误机遇。遂以一审断定与现实大有差异而与刑事职责之确认尤为不合为由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托付两位律师为二审辩解人。边区高等法院决定将全案重审,二审期间进行屡次查询。6月13日,边区高等法院在历经数次侦讯后,举办揭露争辩。这次争辩会各被告人及杨永和的辩解人均到会,争辩中心是刘世有致死的职责问题。

  7月22日,边区高等法院揭露作出二审宣判:吊销一审断定,判处李延德有期徒刑三年,白占山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王玉华、赵风岗有期徒刑二年,杨永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杜湛宣告无罪释放。宣判后,法庭奉告各犯如不服可在十日内向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上诉,杨永和及其辩解人均表明遵守断定。

  李尚财、李刘氏配偶原有一块60垧的土地“夏魏单”。1927年,因经济困难典给地主丁攀生,1929年李刘氏又因李尚财患病逝世,家中日子难以为继将该地出卖给丁攀生。丁攀生加上自己原有的土地,共有300余垧。1936年,土地革命迸发,丁攀生因惧怕逃跑。依照土当地针,丁攀生一切地及典受地被没收没收,一切权属国家一切。之后,丁攀生趁政府监督办理不严,侵占了一部分土地。李刘氏以为丁攀生侵占了一部分“夏魏单”,想进行回赎,丁攀生回绝,据此李刘氏于1940年提起诉讼。在诉讼进程中,定远县政府在前期没有详尽查询,断定李刘氏和丁攀生各有一部分土地使用权。之后,县司法处于1942年对此案进行再审,了解案子实在状况后,依法断定:“吊销原判,将判给丁攀生和李刘氏之地一概收归公有”“考虑到丁攀生和李刘氏家庭困难状况,从头分出一部分土地给两家播种。”

  土地是农人的命根子。此案表现了我党以公民为中心、对土当地针的分外的注重和从最广大公民大众的底子利益动身、一起照料不同阶级利益的优异司法风格。

  上列当事人因土地涉讼一案,上诉人不服定边县司法处所为榜首审断定,提出上诉。本院断定如下:

  李刘氏现时分受之地,照实过少不行日子,可向定边县政府恳求救助,补给土地。

  缘民国十六年,李刘氏之夫李尚财将本案系争之地名“夏魏单”出典于丁攀生。至民国十八年李尚财病故,据丁攀生称,李刘氏行将此地悉数出卖于彼(举有说合人石成福、丁正科、赵惠智、魏现均及王满意等为证),由其管业。民国二十五年土地革命,丁攀生原为地主,连同夏魏单之地共有土地三百余垧,按其时土当地针,地主之一切地及其典受地,均在没收之列,已属悉数归公。后丁攀生及当地居民,以政府对该地未加办理,侵种一部分。李刘氏见丁攀生侵种田内有其原有之地,虽于民国十六年出典于丁攀生,并未出卖,因于二十九年投诉于定边县,要求回赎。该县政府其时未加细查,不知该地早已没收归公,曾断定以三分之二归李刘氏播种,三分之一归丁攀生播种。迄至本年,定边县政府查明该地早已经没收归公,丁攀生等所占之地原系不合法侵种,该县司法处因根据此项现实对二十九年所作之断定进行再审,吊销原判,将判给丁攀生及李刘氏之地,复行一概收归公有。惟该县政府榜首科为照料各阶级利益计,念及丁攀生及李刘氏生计困难,又各弥补土地一部分。李刘氏以弥补土地过少,心甚不甘,又睹丁攀生弥补土地内仍有其原有之地,不服断定,来院上诉,要求回复二十九年所分之地,并诉丁攀生强占其地。本院传讯两造,讯明上列现实,记录在卷。

  查系争之地,于土地革命时期按其时土当地针,早经没收归公。李刘氏所称仅于民国十六年出典于丁攀生并未出卖一节,不管是不是现实,不能阻遏土当地针已成之实效,自此业已收归公有之土地,不能再返还于旧有地主。定边县署于二十九年对本案系争土地断定以虽经断定以三分之一归丁攀生、三分之二归李刘氏,实因未查询土地本相所造成的,但于本年发现新现实,确知该地曾没收归公,并非私家之工业,则原判确定之现实已属底子过错,依法进行再审,吊销原判,更将原判分给两造之地仍行一概回收归公,于法尚无不合。李刘氏恳求抛弃原判,回复其二十九年断定分种之地,实为无理。至丁攀生受政府所弥补之地,内里虽有李刘氏原种之一部分土地,但既经没收归公,后复由政府给予丁攀生,不得指为丁攀生强占。李刘氏即不可以要求切割丁攀生合法分得之地。若李刘氏自己现时分地过少,无法保持日子,可将实在的状况另向定边县政府声请补给土地,以资救助。

  封彦贵之女儿(封捧儿)幼时与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亲。随后,封彦贵为多索聘礼,私自又将其女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捧儿与张柏偶尔相遇,一见钟情,两边表明自愿结为夫妻。不久,封彦贵为收取高额聘礼,再次把女儿许给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遂带人持械闯进封家,抢人回家成亲。封彦贵告至县上,县司法处以为聚众抢亲是违法的,遂一审断定张金才有期徒刑6个月,张柏、封捧儿婚姻无效。封、张两家都不满。

  马锡五受理上诉后,首要问询区乡干部及邻近大众,多方了解案情,并找平常与封捧儿交游较多的人说话,再亲身寻求封捧儿和张柏的定见,知道她不愿意与朱寿昌成婚。案子现实底子把握后,马锡五在处理此案时,首要尊重当事人实在志愿,一起深化大众了解状况,对封彦贵和张金才进行思维教育,并多方调停。

  通过揭露审理,当庭宣判:依法吊销华池县原判;封捧儿、张柏自愿成婚,根据边区婚姻法则规则,契合婚姻自主准则,准予成婚,但应施行登记手续;张金才聚众抢亲,打乱社会秩序,依法判处徒刑;封彦贵把女儿当资产屡次高价出卖,违背婚姻法则,科处劳役。对此断定,当事人表明服判,大众以为合情合理。

  此案表现的“马锡五审判方法”在实在了解案情的一起,广泛听取广大大众对案子的观点和处理定见,既确保了案子审理的正确性,又获得了杰出的社会作用。作为新式的、民主的审判方法,“马锡五审判方法”给正在探索中行进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注入了新鲜血液,有用促进了根据地的安靖与调和;其所表现的许多准则和做法,被吸收、运用于新我国的民事诉讼中。

  被上诉人为聚众施行抢婚一案,构成违法现实。上诉人不服华池县司法处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三日之所为榜首审断定,提起上诉,本庭断定如下:

  7.封彦贵施行出卖女儿包揽婚姻判处苦役三个月。封彦贵出卖女儿法币七千元没收。

  缘上诉人封彦贵之女儿(捧儿)小时于民国十七年同媒说合,许与张金才之次子(张柏)为妻。后于二十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长大,藉女儿婚姻自主为名,遂以法币两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将捧儿卖于城壕川南塬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揭发,经华池县府查明现实,即吊销。谁料该封彦贵复于本年三月以法币八千元哔叽布四疋硬币二十元,经张荣耀做媒又卖给新堡区朱寿昌为妻。于三月十日在封家订亲,当即交法币七千元,布两疋,棉花三斤。别的于本年古二月十三日适有新堡区赵家洼子钟聚宝过事时,该封彦贵之女儿捧儿前赴该事,而张柏亦到,男女两人亲身会晤说话,捧儿愿与张柏成婚,便是被爸爸妈妈包揽出不了恶劣家庭环境,而张柏就回家告知他父张金才,这以后张金才听到封彦贵将捧儿许与朱寿昌之音讯,即请来张金贵及户族张得赐、张仲、张老五等连儿子张柏共二十人,于三月十八日下午从家中动身,当晚二更后到封彦贵家,人已睡定,首由张柏进家将捧儿拖出,时封姓家中人见来多人,遂让捧儿由张姓掠夺前去,及天明两小成了婚姻。当日封姓指控至华池县府,县司法处判处张金才徒刑六个月,捧儿与柏儿婚姻无效。上诉人不服,上诉本庭。经查询,一般大众对华池县处理此案亦有定见。华池县司法处断定在案。

  基上现实,捧儿与张柏之婚约虽系于民国十七年爸爸妈妈之包揽,但在当地一般社会常规均如此。这以后在边区政权树立后,封彦贵藉男女婚姻之说,将女儿几乎当作法宝运营东西。如二次卖给张宪芝之子后又卖给朱寿昌,妄图处处骗财,引起村庄大众不满,应受刑事处分;张金才已然与封姓结成亲眷,不管封姓怎样欠好,须得以理交涉或指控,不得结合许多大众夤夜中施行抢婚,张金贵更不该参与,但该犯等竟斗胆施行掠夺举动,而使大众惊惧,使社会秩序构成紊乱现象,所以对该犯应以刑事论罪;而封彦贵以女儿当牛马出售,且得法币数千,此类买卖婚姻款应予没收;至于捧儿与张柏实质上两边早已赞同,在尊重男女婚姻自主准则下,应予树立,而华池县初审断定,系极点看问题,只看现象,不看实质,对封姓过于放纵,对捧儿、张柏自主婚姻没有真实顾到,所以该断定应予吊销。

  基上定论,封、张两边行为均属违法,一则以女儿当货品出卖,一则竟敢施行掠夺,全依刑法榜首百五十条及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榜首款之规则受处处分。特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榜首款及边区婚姻法第五六两条之规则断定如主文。

  上列当事人对本断定如有不服,得于送达之来日起,在十日内提起上诉,由本院移转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查办(驻延安)。

  1945年,李贺氏有商场铺房两间。高金达、杨培彪租借了李贺氏的铺房并计划三人合伙经商。在未正式倒闭前,三人别离投入了一些资金进行出售。运营亏本后,高金达宣称自己不是入伙,而是帮工,投入的资金为告贷,因此不该当承当亏本。李贺氏将其诉至延市当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李贺氏供给的本钱证及其运营账簿等根据可证明三人相同入资,并无告贷字样;人证方面,高金达的证人杨培盛供给的根据不充沛,缺少满足的证明力。故法院确定高金达确属合伙入资,应当依照投入资金之多寡分配亏赔职责,如无现金,需要用货品进行抵付。

  此案是陕甘宁边区产生的商事案子,法院在审理进程中为查明现实,整理账簿来往,听取证人证言,并归纳考量法令准则和商业习气,完成公平裁判,以司法助力边区经济开展。

  上列当事人等因合伙胶葛事情,上诉人不服延市当地法院民国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所为榜首审断定,提起上诉,本院断定如下:

  上诉人高金达与被上诉人李贺氏、杨培彪本来相识。于去年底即因李贺氏有商场铺房两间,高金达曾与李贺氏商议将此房抽回合伙经商。及本年古历正月间就由高金达招得杨培彪(由杨兄培盛说的)到李贺氏处赁李贺氏铺房一间,预备运营。但未正式倒闭之前,即连续由李贺氏入了资金边币二百八十万元,高金达入了资金边币一百六十二万元,杨培彪入了资金边币八十六万零七百元,先买了一些布和染货出售,约五十余天结算,共亏本边币七十六万八千一百二十元(房赁、膳食等在外)。因高金达说她是入号揽工,是协助号内借的款,掌柜是李贺氏,不能负亏赔职责。一起高金达于结帐后又私自扣用号款边币八十三万九千三百二十元,遂由李贺氏指控到延市当地法院。经审问查询,复邀同市商会调停,李负算帐,证明高金达确属合伙入资,断定依所入资金之多寡分负亏赔职责;高金达负赔损边币二十三万八千元,应分得现金及存货折边币一百三十八万两千元;李贺氏负赔损边币四十一万零一百二十元,应分得现金及存货折边币二百三十八万九千八百八十元;杨培彪负赔损边币十二万元,应分得现金及存货折边币七十四万零七百元。至高金达所取号款边币八十三万九千三百二十元,应提出现款依本钱多寡分配,如高无现金偿还,以所分货品抵付。高金达不服,又上诉本院,并举出证人杨培盛到案作证。经本院别离逐个讯问,并详核帐内项目如上,各情记录在案。

  查本案上诉人高金达对所卖货亏本有无职责,应以其与被上诉人李贺氏等是同入资与否为断,而其入资抑告贷,则当从其本钱证及原日运营帐薄方面来断定是否。人证方面就其所举杨培盛仅能阐明原日经商时高金达说她们已有七百万元,让杨及其弟(即培彪)亦入三百万元,其他则宣称不知;又并无第三人或字据可作佐证。而在原日运营帐薄上从其立帐榜首日起三人相同入资,迄至结帐停止,并无告贷字样。特别负运营职责之杨培彪系高所介绍入号,从其运营通过供述,证明原日三人明显系赞同出资运营,后以亏本了,高金达籍故狡赖,推卸职责,殊难推诿为告贷,而应以为是一起出资运营,故应一起负赔损之职责。至结帐后高金达私行扣现款不提出合伙开支更属无理。根据法令准则及商业习气,原断定并无不合,应以为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特为断定如主文。

  宋成玉因家园遭受饥馑,逃难到吴俊彦地点处,在吴家寓居期间食用吴家粮食并借用钱款,因无力偿还,故立嗣单,将宋成玉的孙子卖给吴俊彦家。两家现因该子的抚育权一案产生胶葛。

  本案经黄龙分区高等法院分庭受理,对抚育、承继等事由进行调停后,两边赞同达到宽和。

  本案为“马锡五审判方法”的详细实践,本着两边当事人自愿准则,根据法令并照料当地民间习气,充沛尊重大众定见。表现了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底子作业道路和我党坚决遵循大众道路、方便大众、依靠大众的优异品质。

  右当事人因抚育一案,不服黄陵县司法处于八月二日所为榜首审断定,上诉本庭。复经调证询情,以两边赞同,宽和于后。

  宋成玉供称:“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我家园遭灾荒,大儿和大媳妇死了,留一孙子,全家逃难到黄陵县秦家窑窠,日以乞食为生,在吴俊彦家住了两月,吃了吴姓小米三斗,荞麦两斗,借用敌币一千元。吴姓因说粮食无力偿还,企此私立嗣单,说我把孙子卖给他了。”

  吴俊彦供称:“二十九年大哥出征无信,孤嫂寡居,卖(买)此子使我嫂安居抚育。宋成玉卖子是实,有说合人刘岐山、中见人吴贵银、代笔人吴新民,同住家长户族,立有约据,身价言定两石麦子。他大娃驮了五斗小米、五斗荞麦,顶了一石麦子,下余一石麦子折敌币三千元,秦家川纹儿捎的给了他了。”

  又本庭收到河南同乡会洛川分会于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曾为此向黄陵伪保长提达公函略宋语称:“我吃吴家小米四斗,荞麦五斗,告贷一千元。”是年宋成玉上诉伪黄陵县府及伪专署,均未给恰当处理,本年六月又呈诉我黄陵县府转诉本庭。

  按其宋吴两家争论,均为承继后裔,宋家有孙吴家无儿,两边后裔均得接续,为以免两家复兴诉讼,因此召请乡里,议定宽和定见四点:

  1.该子可同继两姓后裔。娶妻后,先生之子姓宋,次生之子姓吴,另将奶名进喜改为宋继吴;

  宽和获得两边当事人赞同,写此宽和笔录为证,本庭亦整卷备案,准为结案息事。